第454章 雁门条约(1 / 2)

秦翼和南匈奴达成的条约,共分八项内容:

第一,双方停战,南匈奴依旧为汉室臣属,朝廷封去卑为南匈奴单于。

第二,朝廷负责在太原郡设置南匈奴王庭,去卑保留五百人的王庭卫队。

第三,南匈奴内迁八万部众至并州,由并州官府安置,并保证这八万人今后的生活来源。内迁部众中,十五岁至三十五岁的丁壮不少于四成,此项在三年内达成。所内迁的南匈奴部民,由并州和官府南匈奴王庭共同管理。如果内迁的部众今后生活困顿,朝廷应根据他们的意愿,允许其返归关外。

第四,并州外迁三万汉人,其中十五岁至三十五岁丁壮不少于四成。朝廷在关外设置南匈奴都督府,管理关外的南匈奴部民和外迁的汉人。都督府的官员,匈奴人和汉人各占一半。外迁的汉人,应教授南匈奴部民耕种之术。此项在两年内达成。

第五,朝廷对待汉人和匈奴人一视同仁。无论是关外的南匈奴部民,还是内迁的南匈奴部民,都应像汉人百姓一样,承担赋税和兵役、劳役;若关外匈奴人遭遇生产灾害,朝廷应给予赈济。南匈奴部民有权利进关内求学,可以出仕为官。朝廷保护南匈奴部民免受其他势力侵害。

第六,开放边市,除违禁物品外,其余物资皆自由交易。朝廷在边市设置市易司,负责对边市的管理,维持治安,收取赋税。市易司官员由匈奴人和汉人各占一半。但市易司主官由汉人担任。朝廷无正当理由,不可贸然关闭边市。

第七,南匈奴各部除保留自卫力量外,未经朝廷许可,不得擅自扩充军队。各部自卫力量,应纳入并州官府及其派驻关外的官员统一管理。遇有战事时,并州刺史府拥有对南匈奴部民的指挥权。

第八,大汉并州刺史府拥有对本条约的最终解释权。

这份协议,对南匈奴来说,是一份不平等条约。不平等的地方重点体现在第二条和第七条。将南匈奴王庭设在太原郡,实际上就是把去卑给软禁了。而并州刺史府拥有对南匈奴部民的指挥权,又等于剥夺了南匈奴的兵权。

但是,南匈奴早就内附朝廷了,从法理上来说,这两项条款一点也不过分。

抛开这两项条款,其余条款还算公平。当然,这只是这个时代大多数人的看法。他们没有秦翼的长远目光,根本看不出这份条约今后的威力。

秦翼相信,只要按照这份条约执行,数十年之后,南匈奴定会名存实亡,南匈奴部民,也必会被同化成汉民。

另外,条约的各项条款表述的都很宽泛,其中可操作的余地很大。尤其是最后一条,并州刺史府拥有对本条约的最终解释权,这一项看似无用,可实际上,只有秦翼知道,这一条才是最有威力的一条。

说白了,秦翼就是欺负匈奴人不懂《合同法》,用一些看似对匈奴人有利的宽泛条款,逼匈奴人就范。

不过,要说秦翼完全剥削匈奴人,也不尽然。实际上,如果匈奴人不反悔,今后一切都按照秦翼的想法执行的话,他们的生活定然会提高一个档次。至少,也能达到汉民的生活水平。当然,真到那时,南匈奴这个民族,也只剩一个代号了。

这份协议能够达成,更多的原因,是因为南匈奴各部不合。条款中对南匈奴不利的条约,主要是针对去卑和於夫罗两部的。内迁的部民,也大多数出自这两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