侦讯室,我是第一次进。《乡+村+小+说+网 手#机*阅#读 》在派出所的时候,倒是有个预审,无非就是做做笔录什么的。
这里可比派出所那警员宿舍大多了。空荡荡的房间里,重重一溜桌子,桌子前面是一个长条木凳子,没靠背的。我被安排坐在木凳子上。不一会,进来三个穿着制服的法警。每人手里一个档案袋,并排坐在我前面。
众人落定后,邵班科一个敬礼,双脚皮鞋互相并拢重重的击地,传来‘嘎哒’一声,正色道:“报告!罪犯姚铁钢带到,听候处理!”
面前一个法警抬头,回敬一礼,指了指门口,邵班科转身出门,并把门轻轻带上。面前一众稀里哗啦的开始拆档案袋。里面一沓沓各种大小,各种颜色,各种厚度的一大堆文件-我清楚的看到,里面有“二道公安分局未成年人犯罪科”的抬头文件纸……
“你叫姚铁钢?””
“报告!是!”我答。
“出生年月?”
“1990年4月23日””
确认完身份。法官开始宣读道:“犯罪嫌疑人姚铁钢,于2007年8月7日在长春净月区文理大街,与自己的同学黄月从图书馆出来,相遇社会青年万XX,王XX,金X等人,因为这些人当场侮辱女同学黄月在先,姚铁钢上前阻止,产生口角继而发生斗殴,姚铁钢在斗殴过程中失手将当事人王XX误伤致死,,后据调查,姚铁刚失手将王某某摔在马路牙子上。经法医鉴定,当事人王XX后脑粉碎死亡。鉴于姚铁钢意图阻止王的对黄月的侮辱行为,本人认罪态度较好,且当时处于防卫状态,另根据我国《刑法》,十七条第二款规定: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犯罪,属于未成年人犯罪,可束以缓刑、或晚期执行、或视情节轻重,予以教育、短期禁锢、收容、工读等手段予以矫正。本案件中,姚铁钢属于日犯、认罪态度较好、案发后对当事人予以积极的各方面补偿,且属于我国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规定的减刑范围。故本院宣判如下:犯孟童犯过失杀人罪,判决入未成年人管教劳五年。并处罚一万元。即日生效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……”
判决书宣读完后,我已泪水磅礴。后悔当日自己的冲动,让自己待在这个地方不得自由。让外面的三姨替我担心受怕,又是花钱、又是托人告脸的……
但我还是出乎意料地大喜过望:杀了人才被判五年徒刑,而且原先担心的赔偿人家几十万的恶果也没发生,不知道三姨在外面都做了怎样的周旋才判得这样轻?具体情况只有三姨再来探望再了解了。
一名法官站起来,把判决书递到我面前,问:“你服从判决么?”
“嗯……服从!服从!”我揉揉涟漪的泪眼。
“服从的话就在这里签字、按掌印”法官说完,递上一支黑色签字笔。指着一个空格的地方让我签字。签完字,旁边的法官递上一个硕大的黑色印台。刚才的法官攥住我的左手腕:“手指并拢,伸开!”
我照着做好,法官攥着我的手腕在印台上牢牢粘上黑色的油墨,又搬着我的手,使劲按在判决书旁边的大方格子里。看着方格子里,我黑色的手印,“呼”的一下,我如释重负。
回到号儿里,屋子里空无一人,邵班科派了个毛子在屋外,把我独自反锁在号儿里,自己去接下文化课的其他犯人。"^
我百无聊赖,捏着手里的‘红头文件’(号房里管判决书都叫‘红头文件’),左放右放不知放哪儿好。
想想刘波,并没有伤人,只是持械而已,则被‘打’了一年,赵刚和回哥的犯罪事实比我轻很多,却一个被判了三年,一个被判了三年半,像我这样有人命的,才判了个五年,我已经心满意足了。
想想我就有些后怕。踌躇着在屋子里来回来去的溜达起来。
门外的毛子也无聊的很,伸过头来问:“兄弟!怎么‘打’的?”
我一惊,转头看着他,说道:“呃……五年……”
毛子看看我,笑笑,看了看走廊,见没人,伸手递过来一根‘红塔山’,我接过来,拿出打火机先给他点上,再给自己点上,这些‘毛子’平时吃拿卡要,手里掌权,自然不少上供的,连烟都抽的是‘官烟儿’!
毛子隔着铁栅栏,把脑袋塞进号里吞烟,这样,烟雾不至于散到走廊里,免得一会邵班科回来发现。我当然也有眼力见,手里拿着毛巾一边抽烟,一边扇,尽力扇散烟雾。
毛子看着我道:“你们这屋老大是叫杨彬吧?”
我愣了愣,机械的答道:“嗯,是啊!”“呵呵……还有个半男不女的叫什么雨的吧?”他笑着问。
我听到‘半男不女’这四个字,就有些嫌恶他,冷冷的道:“郑小雨,怎么了?”
“嘿嘿……没怎么……”毛子坏笑一声,吐出一口烟,似乎很诡秘,但他没有就着郑小雨的话茬说下去,斜着眼睛问我:“你们这儿,进来个新的吧?叫马云龙!”
我一听,吃了一惊,这个毛子怎么什么都知道。只听他接着道:“哥们儿!他有点来历。是我兄弟!给人方便,自己方便……””